www.9365.com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交易代理和工程监理服务监管的意见(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8-02-27??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交易代理和工程监理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公共管理能力,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加强我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交易代理和工程监理服务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按照中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市场,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交易代理和工程监理服务行为,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范围。本意见所指的范围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在技术审定、认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签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和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及监理公司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成本、工程进度等方面所涉及的服务规范、服务收费和服务质量。
  二、明确监管部门
  本意见明确的监管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审改办、县优化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等。
  三、明确监管措施    
  (一)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1.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平台。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县市场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在政务中心中介服务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为社会公众与企业开展查询服务,委托人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2. 建立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制度。
  (1)建立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县审改办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目录中保留的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建立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清单之内按收费政策收费,工业项目和重点项目在政策范围内实行优惠,本县中介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50%收取,力争县外中介服务收费不得高于省、市同行业最低标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和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予以公布。
  3.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县审改办对进入安乡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变化情况、备案公示的异动情况、成果报告的异议情况、服务质量投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实施动态管理。一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取消、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4.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的退出制度。
  (1)对于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将该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清退出本县市场,对严重违规的执业人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
  (2)对违反收费政策规定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分解项目重复计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乱收费等行为的,由县发改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在平台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清退出本县市场。
  (二)加强对交易代理服务的监管
  1. 凡在我县从事交易代理的中介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交易代理机构应遵守交易项目代理机构选定规则,不得以非法手段谋取交易代理业务。
  3. 交易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交易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项目中参与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项目的投标人(含供应商、竞买人等,下同)提供咨询。
  4. 交易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得对已实施或已完成的项目补办交易手续。
  5. 交易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不得接受招标人(采购人)的违规授意,不得对违法违规的委托事项进行代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6. 招标(采购)文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并在指定的媒介同时发布,对于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采购)公告,其内容必须一致。
  7. 交易代理机构对所代理的项目均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发生泄密行为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代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按规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交易代理机构“黑名单”;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工程监理服务的监管
  1. 强化行业部门管理。我县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必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取得。监理公司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以虚假资料在我县从事监理活动。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法依规按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
  2. 强化项目合同管理。监理企业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和内容,实行书面承诺,落实监理责任,并向县住建局申请监理合同备案。
  3. 强化公司履职考核。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必须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一致,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每月对项目监理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监理企业的资料和人员到岗情况,主要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的使用。一次考核不合格给予警告,二次考核不合格记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考核不合格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每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均要限期整改,调换监理人员。一年内出现两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按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处理;一年内出现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招投标;一年内出现两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由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对其监理资质降级处理,该监理公司退出安乡市场,并将其纳入“黑名单”。
  四、考核管理
  (一)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县优化办督导行业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交易代理公司及监理公司进行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因监管不力,影响工程进程,增加工程成本,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支持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行业协会,监督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规范自律惩戒和服务收费。对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激励措施。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督导职能部门及时采集服务机构的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收费和服务承诺等基本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信誉好、实力强、满意度高的服务机构优先承接项目,支持资质等级高、执业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的服务机构在安乡做大做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本意见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由县环境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www.9365.com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