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9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 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乡县法制办??发布时间:2018-01-25??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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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


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

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按照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负担行动的统一部署,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我县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要素成本

(一)降低用气成本。在三峡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新开户且年度实际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业企业用户,其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在三峡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新开户且年度实际用气量在5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户,其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全免。入户工程管网设施建设费按主管部门文件执行。(具体由安乡工业集中区、县住建局协调企业解决)。

(二)降低用电成本。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推动园区企业电力“打捆”交易。在安乡工业集中区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导推动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 用电服务实行“一厂一策”,在优化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提高功率因数、用好用活峰谷电价政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企业专变电社会化委托服务。 对园区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每年由县财政对生产用电同比增量部分(增量部分必须超过10万千瓦时,以上年度正常年景下正常生产用电量为基数核准增量部分)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对新投产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奖励(上述用电奖励与当年税收上缴、县级留存部分挂钩)。

(三)降低用地成本。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弹性供应方式,年租金不超过租赁签约时该地块出让评估价的2%,但不得低于该地块征拆成本每年应付的利息。 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安乡工业集中区投资建设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的,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 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控制在总价的20%以内。对新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园区范围内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新增(与常政函〔2015〕135号文件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前对比)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困难和激励扶助资金补助给企业。

(四)降低用水成本。对因大量蒸发、蒸腾等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经县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企业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工业企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由安乡工业集中区协调企业解决)。

(五)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工业园区打捆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优惠率过渡试点。从批准试点之日起,园区企业按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鼓励县域内职业院校、工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技工人才。对经县人社、科技工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产生实际成效的实训基地,从人社培训专项、中小企业专项等资金中列支给予补助,并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支持和帮助园区、创业基地的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达到过渡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园区500人以下企业可由园区集中申请),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二、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大过桥资金支持。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试点,用于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工业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过桥资金月利率不高于5.5‰(与当年税收上缴、县级留存部分挂钩)。

(二)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代偿风险由担保公司、资金池、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鼓励专门服务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银行开展三方合作,搭建无偿信用贷款平台,该类平台为本县工业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发生代偿时,由县财政给予年度工业企业贷款总额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企业共担风险的补偿(与当年税收上缴、县级留存部分挂钩)。

(三)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8%并视情况逐年下降,对本县工业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量不低于总业务量的70%。

三、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成本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17号),对获得省级奖补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补。 对投资设备技术改造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含2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凭正式发票按新增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依法依程序减免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行政事业、部门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环境塑县”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基金按照法律法规查实征收,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减免或返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降低涉企交易成本。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本县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务中心按最低标准30%—50%协调,涉及到省市评估机构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

(三)实施行政审批提速行动。推行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实行批前指导、限时办结。深化项目代办工作,对业主自愿委托的工业项目,实行审批手续全程代办。探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核准前置条件的除外),行政审批机关可告知企业审批条件,企业业主以书面形式承诺,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审批材料,确保项目建成前办结全部审批手续。

(四)大力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落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防止检查过多过滥。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对企业给予5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执照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依法报县优化办备案。

(五)保障企业的中介服务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干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不讲职业操守、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中介机构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得作为有效依据。

(六)健全企业减负监督举报机制。完善企业举报机制,由县优化办受理有关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举报,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实施清单交办查处机制。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帮助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新“入规”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凡是与上市企业或央企成功合作,并被上市企业或央企收购、控股、参股,纳税额在成功合作后第一个年度增长20%且县级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人50万元。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额增长20%,且增长额县级所得部分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企业产品首次获得“湖南省名牌”、“湖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地理性标志”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凡是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设立总部,形成产业集群,且总部成立后第一个年度内实现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凡是首次获得省级研发创新平台的(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企业30万元的奖励;凡是首次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凡是首次获得科技部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给予企业 30万元的奖励;凡是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凡与一本以上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后企业纳税额增长30%以上,且合作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凡是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企业,由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凡是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3000元/件;凡是农村科技特派员积极参与扶贫攻坚工作的给予8000元/人/年的补贴;凡是被聘为县级科学技术和学术带头人的给予8000元/人/年的补贴。

七、鼓励企业诚信纳税。对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纳税特别贡献奖,按照所纳税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按照企业新增纳税额县级所得部分4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解决就业。对企业解决就业300人以上,且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给予企业解决劳动就业特别奖,按照就业人数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解决就业100人以上,且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给予企业就业人数150元/人;在现有就业人数的基础上新解决就业50人,且年增幅在20%以上的,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的,按照就业人数150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

九、鼓励使用本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且消费数额较大的,经县财政局严格审核后,给予使用单位(政府采购除外)所购金额2‰的奖励,最高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十、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县政府现行的相关各项扶持政策与本通知一并执行,具体奖补项目及资金,依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并按程序报批同意后落实,上级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各级各部门务必严格兑现落实,相关情况单独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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